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 9.8 平方公里

主导行业: 农副产品,文化创意,石油化工,现代服务,汽车产业,食品加工,能源材料,生物医药,光伏机电,电子信息

园区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认领

园区简介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1992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3月经国家科委(现科技部)授牌并进行动态管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毗邻港澳,占地面积9.8平方千米,由南屏科技工业园、三灶科技工业园、新青科技工业园、白蕉科技工业园及珠海科技创新海岸组成,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机制。珠海高新区重点扶持软件、生物制药、数据通讯和网络技术产业,全面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高新区自成立以来,得到了国家、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加快科技进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方面已显示出勃勃生机。珠海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1999年又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了《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这些措施凝聚了高科技人才,催生了有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推动了高科技的产业化。几年来,特别是按一区四园一海岸新的架构运作以来,珠海高新区在国家科技部的指导和省、市两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各项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目前已有700多个项目正式落户各园区和海岸,2003年实现工业总产值386亿元,技工贸总收入390亿元,出口创汇30亿美元。伟创力集团、飞利浦、松下、三井等世界500强企业或企业集团进入高新区,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南方软件园、广东珠海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哈工大新经济资源开发港、清华科技园、托普软件园、广东珠海民营科技园等大型企业孵化器及产学研基地逐步走向成熟,高新区已成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龙头。珠海高新区在财税、土地、水电、资金和人才引进等方面享受一系列优惠及特惠扶持政策:政府在投入方面给予政策性倾斜,降低投资成本;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及企业营业税、增殖税实行减免或奖励返还;为企业提供科研项目孵化、中小企业创业支持,企业贴息贷款等方面的资金支持;风险基金和创业基金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内产业化;政府采购时优先购买区内企业产品;为高新区内工作的留学归国人才及其他高级人才在工作环境、住房、入户、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特别优惠;宽松的商务出入境审批制度等。珠海高新区本着“求实、创新、博纳、进取”的精神,创建吸引智力、释放知识的投资环境,以利于高新技术成果优先转化,营造知识密度高于其它地区的“高平台”和企业投资运作成本低于周边地区的“低洼地”,以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能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孵化,走向产业化和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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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珠海高新区优惠政策全国适用的主要优惠政策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外方,将从其企业取得的利润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若直接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退还。经营期15年以上的港口、码头开发经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年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获得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和企业合法清算后的所得,可自由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中国政府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进口设备免税条件的各类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口出口、除原油、糖等产品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依照国家最新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即: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口、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了17%,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上述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与其法定的增值税税率相一致;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3%;有机、无机化工原料,涂、染、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原适用6%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其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9%;农产品的出口退税北统一提高到5%。珠海特有的主要优惠政策(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1、设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2、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享受2年免、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经营期10年以上、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享受1年免、2年减关征收得税的优惠。4、经营期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5、经营期在10以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第1年免、第2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6、外商将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构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三)增值税、消费税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零部件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内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先征后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先按征税率征税,征税后按出口货物退税率退税。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3、外商投资企业的新产品属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4、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固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四)个人所得税1、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减40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45%超额累计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五)产品销售1.凡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其产品内外销比例可由外商自行确定,内销比例可放宽到100%。2.经我市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内销100%。3.外商投资于我市菜篮子工程和高产、高质、高效农业开发项目,其产品可内销100%。(六)土地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地价标准根据土地用途、区位、建筑容积率、项目技术水平和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分别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1.凡外商投资于生产性项目,经珠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定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在地价方面给予优惠,价格为每平方米80-400元(普通工业用地价格为每平方米236-700元)。2.经珠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免缴土地使用费的特惠待遇。3.对于用地较多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实行分期支付或缓期支付地价款的办法。(七)服务价格1.外商投资企业用水用电,统一按中国企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费。2.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外资企业机构在珠海购买或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价格及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中国(大陆)企业和人员相同。3.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凭在珠海的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在市内酒店住宿、乘搭交通车辆、到各旅游景点旅游等,均享受与市内居民同样价格待遇。(八)利润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所得利润和合同期满或中止时清理债务后所分得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汇出净利润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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