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省级 0 平方公里

主导行业: 仓库物流,汽车产业,休闲旅游,光伏机电

园区地址: 龙岩市新罗区高陂镇莲花大道

认领

优惠政策

福建龙岩永丰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要)一、老区优惠政策(一)福建原中央苏区参照执行西部政策。(摘自国发(2009)24号《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二)国发〔2012〕2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三)闽委(2011)30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二、建设用地优惠(一)项目建设用地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出让土地。(二)为鼓励集约节约用地,企业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并建设两层以上工业厂房的,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给予奖励20元人民币,每增加一层奖励标准每平方米增加10元。(五)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或5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三、财税扶持优惠(一)企业在投产后的两年内,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永丰新区财政净收益部分的50%,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奖励给企业。两年后,每亩税收超过合同约定的部分,属永丰新区财政净收益部分的20%,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奖励给企业,期限为五年。(二)企业在投产后的五年内,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且年度纳税额达到合同约定的税收额时,当年土地使用税属永丰新区财政净收益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奖励给企业。(三)对工业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贴息。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贴息,年贴息额15万元以内;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年贴息额30万元以内;1亿元以上,年贴息额50万元以内。(四)对新上规模工业企业,奖励企业3万元,奖励乡镇或相应部门1万元。(五)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统计年报总产值按可比价计算增长30%以上,实际纳税地方所得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达标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5万元、6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六)优先推荐入驻企业争取上级资金补助、享受优惠政策;协调金融部门为入驻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优先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信贷担保。四、技术创新优惠(一)入驻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惠政策。(二)对被确认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与企业主营业务方向一致的,每项奖励2万元。同一专利向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的不重复奖励。(四)对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验中心、实验室并获得国家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国家人事部核准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五、品牌培育优惠(一)对首次获得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在永丰新区范围内的实施工程获得中国建筑“鲁班奖”的承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六、企业用工优惠(一)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及时免费在龙岩市、永定县、永丰新区等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发布企业用工缺工信息,适时举办各类专场招聘会,全力帮助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组织、协调、服务、推介工作。(二)对企业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规定工种或职业技能培训,对初次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初级工400元/人,中级工700元/人,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16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三)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实施“人才兴企”战略,凡符合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工业企业,从永丰新区外引进工作、服务期满一年以上、具有教授级高工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个人缴纳的所得税,属永丰新区财政净收益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全额奖励给个人,期限为三年。(四)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吸纳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期限为三年。(五)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人才引进策略,对企业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在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七、企业上市优惠(一)在永丰新区范围内注册的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验收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二)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永丰新区并在永丰新区纳税的,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八、总部经济优惠(一)总部或地区总部应具备的条件:1、在永丰新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营销、结算、投资和研发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4、母公司已在国内投资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5、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6、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对新引进到永丰新区的总部企业,在总部企业合并报表中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所占的比例不低于20%,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500万元。从在永丰新区工商注册年度起,给予五年的财政奖励:前两年,按企业新增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属永丰新区财政净收益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80%奖励给企业;第三、四年,按60%给予奖励;第五年,按上一年度增长15%以上的部分,给予60%奖励。(三)原入驻永丰新区的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且连续三年在永丰新区纳税的,自认定年度起,按企业新增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属永丰新区财政净收益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50%奖励给企业,期限为十年。(四)在永丰新区自建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或经永丰新区管委会认定为总部大楼用于总部企业入驻的,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经永丰新区管委会认定为总部大楼的企业,每引进一家总部企业入驻,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五)对入驻永丰新区的总部企业有工业用地意向,且总部企业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予以优先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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