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业务
发布时间:2021-01-26
申报时间:2018-05-08~2018-06-10
所在地:辽宁大连
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 |
产学研合作 | |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
其他 | ㈠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履行相关义务;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㈡企业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4、项目适用时间 ⑴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的付款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合作项目的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或租赁土地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开工的认定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且前期费用的发生时间原则上在项目认定时间之前的三年内。 ⑵申请投资项目补助的项目,其项目以实际投资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为准(备案时间只做参考),实际投资款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补助的项目,其开工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5、适用汇率 外币适用汇率按照2016年年初汇率与年末汇率的平均值计算。 6、项目金额标准 对外投资合作主体享受补助,每个企业当年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7、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
补助说明
㈠贷款贴息
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用于项目经营的贷款给予贴息。项目贷款必须用于申请补助项目经营所需。贷款贴息补助的计息天数为2016年年度内项目建设期间实际使用贷款天数。项目贷款可从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及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年初基准利率与年末基准利率的平均利率的50%,实际利率低于平均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的50%,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
同一项目已累计三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贴息支持。
㈡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补助
前期费用是指境外投资项目在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前,或在境外投资合作协议(合同)生效前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勘测及调查,可行性研究及安全风险评估等费用。
境外投资项目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⑵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及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⑷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⑸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每个项目前期费用只补助一次。前期费用补助以上述项目发票金额为计算基准。
支持标准:
⑴申请补助的前期费用最高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的15%。
⑵前期费用按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该项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每个项目前期费用只补助一次。
支持标准:
合同额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每超过5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人民币补助。单个企业该项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资源回运补助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以及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并将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支持标准:
资源回运按50%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项目补助
⑴对于实际投资的重点支持项目,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⑵其它鼓励的投资类项目及以并购方式开展境外投资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当年投资额3%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⑶对于已直接对外签订合同且在2016年开工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每超过500万美元增加20万元人民币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
⑷对承揽工程设计、咨询、勘察、监理、管理、技术服务等项目营业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项目,补助10万元人民币。
⑸对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项目合同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助,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每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10万元人民币补助 。
⑹对我市企业承接且已开工的对外承包工程分包项目,对分包项目完成营业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补助;完成营业额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
4、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补助
对开展外派陆地劳务人员(不含海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每一个项目每培训并派出一人,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700元人民币补助。
5、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费用补助
我市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直接对外签订合同且已开工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费用,按企业所申报的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补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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