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逸发布了该问题
关于“自然保护区划定为禁止开发区域,该项目穿越了某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在采取有效的减缓措施的前提下,能否穿越保护区的实验区?” 目前国家对所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都设立了严格的生态准入门槛。在具有充分的建设必要性的前提下,要根据技术规范,编制专门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做为环评报告的组成部分,根据调查与评价,科学分析拟建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影响大小,从而作出从生态角度能否建设的准入意见。公路能否穿越保护区实验区最后要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详情陈语彤发布了该问题
在公路运行期,行驶的机动车辆穿越自然保护区过程中,不可避免将产生废气、噪声、夜间灯光、振动等。因此,无论是否设置排污设施,公路类项目都会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至于是否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程度如何,判断依据应当包括公路的等级、穿越自然保护区的位置、穿越区敏感的自然景观及重要资源分布状况、穿越长度、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等情况,通过报送和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含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来做出评价。
详情林岑思发布了该问题
所述项目生产工艺,钢丝切丸项目的环评分类,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中“二十二、金属制品业”中的“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详情吴煜轩发布了该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国家排放标准与地方排放标准关系的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天津市针对塑料制品行业规定的VOCs项目属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因此天津市塑料制品企业除执行国家《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外,还应执行地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规定的VOCs控制要求。
详情张荣荣发布了该问题
“用原料氯化钾、硫酸钾、磷酸一铵、硫酸锌、硼砂、复合肥添加剂等原料混合后烘干、造粒制作化肥”的项目,如果项目生产过程不涉及化学反应,且项目建设内容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其他条款及项目类别规定的内容,建议按照《名录》“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肥料制造”的“其他”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如项目生产过程虽不涉及化学反应,但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名录》其他条款及项目类别规定内容的,应综合考虑判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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