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技术合同”条款有哪些变化?

话题:政策资讯

2020年07月31日 17:29 2237 0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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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保障中发挥着最为基础性的作用。技术合同因其专业性强、时效性短等特点,在技术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技术问题的违约事实查明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我国1987年专门单独立法《技术合同法》,成为当时合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极。

 

《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规定并不属于实质性修改,大多数修改是对立法语言准确性和精炼性的修改,基本延续了《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民法典》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为适应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需要,也为知识产权制度规律化的演进提供私权的种子和私法文化的基因,《民法典》中第八百四十四条中明确指出:“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通过对于技术成果的权属、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等制度的完善,更加注重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加快形成保护技术成果、促进技术创新、鼓励技术流动的氛围,推动技术要素的加速流动和利用,释放科技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创新潜能。

 

二、技术合同类型由“四技”升“五技”

《民法典》对部分技术合同条款作了适当修改,区分了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其中,第八百四十三条中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由“四技”升为了“五技”。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新增的技术许可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独立的一种技术合同类型,也将技术许可合同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扩展至包括专利、技术秘密。

 

三、删除技术合同无效特殊条款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中,对于“‘风险责任的承担’、‘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和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删除妨碍技术进步’等一般合同条款也会有的建议性主要条款进行了删除,更加强调了技术合同的独特性。

 

总体而言,《民法典》中对于技术合同规定的变化并不大,但仍需要在后续实践中进一步关注司法实践带来的影响。


文章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知产力)关键字: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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