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追溯原因,是由于很多企业并不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模式,文章将详细介绍三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1)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作为担保
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就是将知识产权本身提供给融资对象作为借款之担保,在借款人不能依约清偿债务时,融资对象可依约定将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债务。
(2)以知识产权授权的收益作为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外进行融资时,如果要以知识产权为担保基础的话,大多希望权利主体能提供基于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又称权利金)。知识产权权利人基于知识产权所创造权利金收益,究竟能产生多少现金流量,以及该种现金流量是否稳定可预期,才是该公司决定是否要接受知识产权权利金作为担保物的主要关键因素。
特别要说明的是,一般融资问题所牵涉到的当事人,只有借贷双方,但是融资者为了降低风险、确保权利金收入的稳定,有时会要求借款人把该项特定的知识产权移转给第三人。这项做法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将该项会产生权利金的知识产权与借款者分离,以避免万一借款者破产时,该项知识产权成为破产财产分配的对象,进而影响融资者对于权利金的利益。
(3)以知识产权换取第三人提供信用增强或信用担保
知识产权换取第三人提供信用增强或是提供信用担保,是指融资主体利用其知识产权以及第三人对于融资者所提供的信用加强,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自融资对象处获取融资,或是争取较高的贷款数额。就目前的实务运作看来,大概有两种主要的模式,一种是知识产权企业直接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向融资对象办理融资,再由第三人保证届时该债权若未获清偿,则由提供信用保证或是信用加强的第三人以预先保证的价格收买该作为担保物的知识产权。而另一种则是知识产权企业以知识产权或是知识产权所生的现金收益,向第三人提供担保,而由第三人对融资对象提供信用担保,以使得知识产权自融资者取得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