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充分认识科技成果转化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咽喉”作用,警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不良倾向。在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建设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双创”示范基地的过程中,以“稳源头、破藩篱、建通道、拓范围”为着力点激活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一)“稳源头”,筑牢有利于提升成果质量和促进成果转化的制度基础
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要从源头上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营造有利于产生高技术水平和高经济价值成果的体制机制.一是继续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稳定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前沿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推进薪酬制度、聘制度改革,促进人才双向流动。是打造校地企协升级版,使校地企协向共建新实体与新机制的方向发展。构建激励相容、权责对等的治理新体系。建企业牵头、高校参与、地方服务的新型合作模式和新型科研机构,使科技成果从开始立项就“围绕需求、贴近市场、服务产业”。三是尊重科研规律,深化科技管理体制和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快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进一步为科研人员松绑除障。
(二)“除藩篱”,研究制定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性措施
要承认职务科技成果等国有无形资产的特殊属性,重点解决现行国资体制下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坚决打破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权等国有无形资产越严格管理越实质流失”的怪圈。是坚决落实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免责条款,并适时上升为更高层次的法律,建议在本轮《专利法》修改中予以明确提及。二是推广国有股回购政策,给予科研团队在适当溢价的基础上拥有向有关单位回购国有股的优先权。三是试点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规范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确权,促进科研人员和高校在权利与动力上的激励相容。四是研究建立针对国有无形资产的专门管理制度,尤其是与国有无形资产对价的国有股的管理办法,消除国资管理的制度瓶颈。
(三)“建通道”,建设兼具独立性专业性的内部技术转移转化专门机构
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等专门机构,强化专业分工并完善转移机制,激活大院大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一是优先支持部分重点高校设立校内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机构,确保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实体独立运作。二是将技术转移转化人才纳入有关人才计划目录,建立覆盖技术、金融、财务、法律等方向的专业人才队伍,提高机构的专业化水平。三是规范管理机制,明确合理的收益分配政策,建立可持续的发展与运营机制。
(四)“拓范围”,加大对科技服务业重点扶持力度并制定专门优惠政策
要继续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更加重视非技术性因素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企业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积极作用,与体制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形成良性互动。一是推动进一步扩大科技型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科技服务业企业要降低研发费用等认定门槛。二是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惠及科技服务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方面适用更优惠的政策。三是研究制定针对科技服务业企业的认定办法,打造一批服务好、专业强、品牌知名度高的科技服务业企业。
来源:张铭慎《谨防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陷入新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