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1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难以落实
国家和地方都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的方式激励科技成果转化中提高科技人员的报酬,为提高科技人员的报酬在政策法规上提供了保障,但是在这些政策法规体现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如何提高科技人员报酬方面进行的,但在实际的转化过程中,由于科技人受雇于科研单位,与科研单位相比处于劣势地位,这种现象就会导致一些科研单位经常变相剥夺或直接侵吞科研人员的合法收益。在目前的政策法规中,对科技人员分配政策缺乏约束机制,缺乏对科技人员分配制度具体操作的制度支撑,使科技人员的奖励时常出现被科研单位剥夺甚至侵吞的现象。
2 科技人员缺乏科技成果转化参与权
目前,我国仿效美国的《拜杜法案》,把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以及处置相关科技成果的权利下放给科研单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科研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更多的处置权,进而提升了科研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科研单位依然拥有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权,如果不能改变这种模式,必将导致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缺乏积极性,不愿意将自身的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相结合转化为科技成果,进而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目前,我国的许多科研单位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大的往往会得到优先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小的往往会被放在最后转化甚至是不转化,从而使大量的科技成果因其收益小而导致转化率降低。
3 管理机制和奖酬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技术成果的奖励报酬制度呈现出“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特征。科技人员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进行有效协商,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基础,规定对科技成果收益的分配原则。如果科研单位自身不具备完善的奖励报酬制度,也不曾与科技人员协商达成相关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科研单位必须发放给科研人员相应奖励,奖励的标准是高于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的50%。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单位与科技人员之间存在着地位上的差距,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相比占有优势地位,或理由阻挠协议的签订,强行以单位内部的奖励报酬制度为标准与科技人员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的利益。但由于我国科研单位目前并不具备完善的奖酬制度,所制定的相关激励制度也多为效仿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从而导致科研单位的奖酬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科研单位如何分配多年积累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单位如何衡量和考核科技人员的贡献等。
来源:王延明 刘宏生《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