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件包括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专利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商业秘密纠纷等案件,通过以下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所有知产类案件在适用诉前禁令制度上没有法律的障碍。
1、《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其他最高院关于诉前禁令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等。
2、《著作权法》第50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3、《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另最高院针对商标法的相关诉前禁令的规定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商标诉前禁令解释规定》”)。
4、《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另外最高院针对专利法的相关诉前禁令的规定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专利诉前禁令解释规定》”)。
5、《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也规定了一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以一般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由《民法总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涉嫌构成《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6、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行为的并发病,实践中某项侵权行为也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构成侵权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极易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践中多见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申请诉前禁令,但仅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后也可单独申请诉前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