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两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一、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67 年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共 21 条,其中第 2 条以列举的形式界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以下权利:
(1) 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这主要指著作权或版权。
(2) 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有关的权利。这主要指一般所称的邻接权。
(3) 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这主要指就专利发明、实用新 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的权利。
(4) 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 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 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 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 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截至 2014 年 6 月,共有 187 个成员国批准加入本公约。 我国于 1980 年 6 月 3 日正式 加入本公约。本公约第 16 条明确规定“对于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因此,可以认为,本公约界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已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该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文件中的一份,也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协议的第一部分第 1 条划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1) 版权和邻接权。
(2) 商标权。
(3) 地理标志权。
(4)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 专利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 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指商业秘密权。
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还有其他的一些界定。例如,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 (AIPPI)1992 年东京大会,将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两类。其中前一类包括: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Know-How 权(也称“技术秘密”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著作权)、软件权。后一类包括:商标权、商号权(也称“厂商秘密” 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