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向上申报科技项目后补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1 关键字:项目申报、宜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向上争取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和政策(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支持,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实力全面提升,加快推进我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技项目申报后补助工作。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宜春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经营和信用等方面有不良行为的不予支持。
(二)原则上需有研发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和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三)必须为通过科技部门单独或牵头推荐申报的省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项目。
本办法中的科技项目指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平台(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载体(含科技园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创新联盟、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基地(含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合作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生态文明科技示范基地等)、科技人才、成果登记、科技型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其他(如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等)。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国家级科技项目(不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申报成功,每项一次性补助2000元。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项目(不含重点新产品)推荐申报成功,每项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新产品推荐申报成功,每项一次性补助500元。
第五条 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所申报科技项目产生的材料费、咨询费、调研费、查新费、劳务费等。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汇总。县市区、宜春学院等科技管理部门于每年11月底对当年辖区内符合补助条件的科技项目进行汇总。
第七条 初核。市科技局各职能科室对基层科技管理部门汇总的科技项目进行初核。
第八条 复核。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科室对初核情况进行复核。
第九条 确定。市科技局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补助的单位名单及补助经费。
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科技局按程序下达后补助资金计划,下拨经费。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项目预申报
为提高项目申报的针对性和精准性,采取项目预申报制度。在科技项目集中申报阶段,各申报主体将拟申报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报送市县科技局,便于市县科技部门全方位指导服务,实现精准对接。
第十二条 认定依据
推荐申报成功与否的依据以上级科技部门是否受理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追溯到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原《关于规范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审核转报的办法(试行》(宜科字〔2018〕35号)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