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提高所构建融资信用等级评审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我国传统金融业积累了大量的融资业务评审工作经验,评审体系也较为完善。但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融合模式下的审计工作经验积累不足、审计体系尚不完善,而这一模式最为主要的应用优势在于可以借助大数据挖掘技术等信息化电子技术,通过信息化电子技术极强的计算分析能力与数据挖掘能力,实现对互联网融资信用等级评审体系科学性与合理性的提升,才是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融资业务的主要的融合途径与必由之路。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唯有打造出科学合理以及覆盖面积较高、记录较为全面的互联网融资信用等级评审体系,才能从根源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二,开设电子线上融资服务。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交易成本过高问题,不但包含着融资利率过高、还款期限较短等问题,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还需要开具企业资质证明、到商业银行网点进行申请提交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成本。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在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融资业务进行融合过程中,适当开设电子线上融资申请与审批业务,降低中小企业用于申请融资的时间成本。此外,在互联网融资平台层面上,为实现电子线上融资服务的全天候二十四小时运转,且不会产生额外的互联网融资平台运营成本,融资平台需要应用人工智能等信息化电子技术。而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线上融资服务功能模块的构建,需要运行优先级原则,优先处理融资金额较高的融资业务。
第三,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在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融合领域中,仍旧存在着发展起步较晚、相关理论体系尚不完善、缺乏融合经验等问题。此外,由于我国政治体制、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与其他国家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性,并不能完全照搬他国成熟的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相融合的理论体系。因此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早期融合阶段中,并不适宜开展大范围、全面性的融资工作,而是需要设立诸多小型互联网融资平台试点,在适当汲取西方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融合经验的同时,构建起符合我国特色国情、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融合体系。
第四,构建互联网融资平台与商业银行二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虽然在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融合的总体时代背景下,极大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但也相应提升了商业银行的潜在风险系数。为完善这一问题,降低商业银行在融合过程中所激增的潜在风险系数。应在互联网融资平台与商业银行二者之间构建起稳定的信息交流渠道,以及风险预警机制。此外,在融资企业出现各类运营问题时,商业银行与互联网融资平台也需要将融资企业的信用等级适当降低。
来源:浅谈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融合的中小企业融资 石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