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与报酬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27 关键字:技术转移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一个亮点是强化对为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和报酬,以引导和激发科技人员投身于科技成果转化事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革开放40年以来,国家一直重视对科技人员实行物质激励政策,使科技人员的创造性贡献与其收入相适应。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政策,经历了一个探索过程。梳理一下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与报酬的规定,可以发现它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一、技术转让奖励

  国务院于1980年10月颁布的《关于开展和维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对创造发明的重要技术成果要实行有偿转让,并1985年颁布了《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技术权益与完成该技术的科技人员及转让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作出了规范。

  1。关于技术权益的规定

  根据研发项目的来源不同,其技术权益分以下四种不同情况:

  (1)执行国家计划进行研发所取得的技术。这些技术的取得体现了国家意志,由国家投入并承担风险,应当归国家所有,但国家授权完成单位进行转让,转让收入归单位。

  (2)执行本单位的计划进行研发所取得的技术。这些技术的取得体现了单位的意志,由单位投入并承担风险,单位有权对该技术进行转让,转让收入归单位。

  (3)职工自行研发所取得的技术。职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做好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自行研发所取得技术的转让收入归职工本人或课题组。这实际上是明确该技术归职工本人所有或课题组共同所有,而不是归单位所有。这样的技术可以认为是非职务技术。这里没有明确提出非职务技术的概念,但实际上是非职务技术,只是对非职务技术的界定比较宽泛,不在乎该技术的取得是否与履行本职工作或执行单位任务有关,是否属于在职期间完成的。

  (4)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所取得的技术。这是按照委托方的意志,由委托方提供资金、技术、条件等,并主要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根据协议约定承担风险,由受托方研发的技术,其技术权益要根据委托合同及该规定来确定。

  上述四种情形所取得的技术,因项目来源不同,取得技术所体现的意志不同,技术的归属也有所不同,但基本概括了技术项目来源的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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