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是指在不同事物之间或者同一事物内部对立两极之间起居间联系。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活动,中介是指在市场主体之间起居间联系的经营活动。作为市场中介的一个分支,科技中介是指为科技活动的各参与主体提供居间联系的活动及其组织。其中,科技活动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其他组织;居间联系的内容包括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科技资源配置、科技知识与数据的传播推广、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政策服务等;居间联系的方式包括沟通、联系、组织、协调等;中介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科技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
科技中介所起的作用比较大,主要包括:能够有效降低研究开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化解研发风险;加快科学技术知识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参与主体之间的流动;加快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科技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科技政策的绩效等。
科技中介具有以下特征:
1、专业性强,即科技中介组织利用自身拥有的专业知识、专门人才队伍的专业技能,以及数据信息、网络平台、仪器设备等资源提供服务,属于知识服务范畴。
2、服务内容广泛,包括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评估、技术咨询'>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科技金融、资质认证、公证鉴证、科技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服务主体全覆盖,包括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其他组织等。
4、居于“第三方”地位,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因此,科技中介应当专业、客观、公正,这也是科技中介应当遵循的准则。这正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规范的,一旦违反该款规定,就要承担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很显然,技术经纪只是科技中介的一个细小分支,服务主体仅限于技术交易的双方,主要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不包括政府;服务内容就是技术交易服务。所以,《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均将技术经纪归为科技中介。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从这一规定来看,技术中介就是技术经纪。这是狭义上的概念。再根据该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有关技术中介业务的合同;(二)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中介条款。广义的中介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创办的具有中介服务功能的机构,它们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收取报酬,却承担市场主体之间知识、技术、信息等传播的居间服务职能。政府办的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因运用公权力或公共资源,不收取报酬,不属于技术经纪服务。
同样的道理,科技中介都是《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发展的,是为科技活动的参与主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也是知识服务业范畴,其社会地位同样是也比较高的。不过,现实中不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专业,服务能力不强,甚至坑蒙拐骗无所不能,社会影响很不好,进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那些树品牌、树形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这是需要加强治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