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层重视,层层抓落实,以文件落实文件,不少高校院所也制订了本单位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规章制度,并进行了迭代更新。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后,《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先后发布施行。教育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利部、中国科学院、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先后发布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文件,指导并推进本部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其中分三种类型:一是教育部、中科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等联合科技部等部门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指导意见;二是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独发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指导意见;三是科技部与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中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容。上述三种类型的做法,在力度、效果、对政策的把握上是存在差异的,因而在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也存在差异,有些启动得早,有些启动得晚。各系统内高校院所基本上是在中央部委发布指导意见后才启动,中央部委不发文的,系统内高校院所基本上也处于观望状态,不敢“轻举妄动”。这一说明一级看一级,上级做得好,下级会快步跟上。上级不想做,或做得不好,下级即使想做,也不敢做。
2、许多地方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利用百度检索,可查出上海、广西、内蒙古、重庆、天津、福建、浙江、广东、山东、四川、河北、甘肃、宁夏、陕西、安徽、贵州等都制订或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西、北京、河南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或审议。以地方条例来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配套文件是比较有效的做法。地方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奖酬金提取比例,如上海规定允许70%,安徽、黑龙江、广西、福建等地规定不低于70%,广东规定不低于60%;二是净收入的计算方式,包括可以扣除的成本,例如,安徽省条例规定“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三是奖酬金分配及其受益人,例如安徽省条例规定“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四是落实勤勉尽责,包括怎样才算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例如,安徽条例规定“以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损失的情况,不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地方条例也体现了地方特色,例如,四川条例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规定,广西条例规定“支持与东盟国家开展技术转移活动,完善面向东盟国家的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和信息对接平台”等。
成果转化条例的出台过程是各方形成共识的过程,也是普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过程。为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政府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既是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也是推进本地的科技成果工作。
3、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贯,广泛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科技部、教育部及有关部委注重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的培训、宣贯。例如,科技部于2018年举行了多场政策培训活动,对省科技部门、科技培训机构、科研院所的有关人员、科技人才等进行政策培训。教育部组织开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制订相关配套文件对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予以指导。上海、浙江、天津、河北、贵州、吉林、陕西等地科技部门组织开展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或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特别是浙江省科技厅还组织对地市县科技部门负责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培训,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的普及和落实,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4、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中央在对部属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巡视中,地方党委在对科技部门、地方所属高校院所进行巡视中,也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巡视范围,并指出高校院所在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存在的问题。2017年中央派出多个检查组,对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无论是巡视还是检查,都有力地推进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的落实。
当然,在落实政策还有其他做法,例如科技部火炬中心开展科技成果直通车活动,地方政府科技部门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服务,举行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活动等,都有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