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创客空间

发布时间:2018-08-28 关键字:深圳政策

申报时间:2018-02-13~2018-03-23

所在地:广东深圳

申报条件

企业成立年限1年以上
可申报主体类型众创空间
职工人数3人以上
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产学研合作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境外合作情况
其他相关条件(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至3000平方米,其中创客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入驻创客团队、创客企业(截至本年度1月1日,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少于20个,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团队或企业的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空间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六)已获创客空间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补助说明

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资助费用为近2年为创客个人或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支撑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管理费、宽带网络支出等创客空间2016和2017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

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文章转载自:政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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