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31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契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23号公告。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与办事指引。
二、为什么契税申报的基本单位是不动产单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单元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且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为进一步提升契税纳税申报的规范性,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办理,并与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统一衔接,《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契税的基本单位为不动产单元。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或者增减共有人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也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申报契税。
【例1】自然人A整体购买某幢住宅楼。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幢住宅楼登记为2个不动产单元,则A应就2个不动产单元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三、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申报契税的,如何确定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契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为方便纳税人确定上述应税行为契税申报的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公告》明确,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例2】为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某省依法规定本地区住房买卖契税适用税率为3%。若纳税人A作为债权人承受某债务人抵偿债务的一套住房,A应参照住房买卖的适用税率3%,以及抵债合同(协议)确定的成交价格申报契税。
四、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指什么?
23号公告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确定契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公告》按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税务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价格等三类情形,作出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是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是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应分别确定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不含税价格,再确定互换价格的差额。
三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方免征增值税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例3】某一般纳税人A公司销售其自建的房屋,含税价为328万元,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1月,A公司向纳税人B开具第1张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0万元、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2021年9月,A公司向纳税人开具第2张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8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则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00 200=300(万元)。
【例4】自然人A与自然人B互换房屋,A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5万元,B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则A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为0;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45-100=45(万元)。
【例5】自然人A将一套购买满2年的住房销售给自然人B,合同确定的交易含税价为210万元,A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0,不含税价格为210万元。则B申报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210万元。
五、《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报契税所需提交资料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公告》延续税法实施前做法,明确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将继续有效。67号公告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六、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契税减免税政策?
根据《公告》规定,契税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契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7号)等规定,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的优惠办理方式。
七、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填报项目有什么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
《公告》附件1公布了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以下简称《税源明细表》)的样式。与原表相比,《税源明细表》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在满足契税申报要求基础上,将《税源明细表》“用途”栏次选项由原来的“居住”“商业”“工业”等7项压缩为“居住”和“非居住”2项,“权属转移方式”的选项也进行了简化。
二是将原表中“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细分为“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和“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两个栏次。其中,“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仅供自然人购买住房申请享受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家庭第二套等优惠政策时填报,“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供企业和自然人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时填报。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源明细表》同时填报两类优惠,“一次填报、同时享受”。
【例6】自然人A的房屋被该县人民政府征收,获得货币补偿80万元,之后A重新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不含税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并符合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条件。如该省规定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则A申报契税时,应在“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契税减按1%征收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在“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授权地方出台的房屋被征收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并在“抵减金额”中填入“800000”元。则A申报契税的应纳税额=(1000000-800000)×1%=2000(元)。
三是增加“权属登记日期”栏次。《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税源明细表》相应增加了“权属登记日期”栏次,供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填报使用。如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的,无需填报该栏次。
八、《公告》实施会影响目前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相关表单的使用吗?
不会。目前,我们已经结合《契税法》实施需要,对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增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土地出让转让等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对使用模块需填报的有关申报表单进行了同步优化,《公告》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表单仍可继续使用。
九、契税信息联系单的应用场景是什么?
为更好落实契税“先税后证”的管理要求,方便完税后的纳税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入库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或契税信息联系单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契税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启用统一样式的契税信息联系单,作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传递纳税人办税信息的载体之一,可以更好满足部门协作的管理要求。对于契税足额入库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如无法通过契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传递信息的,可提供契税信息联系单。同时,如果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办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十、《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应提供资料有变化吗?
办税资料有所简化。纳税人依照《契税法》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资料,纳税人办理退税时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公告》明确,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十一、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法予以保密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十二、《公告》实施后,契税申报缴纳的主要方式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根据《契税法》有关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公告》明确,对实行“一窗受理”的地区,纳税人可以到当地政府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的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事项。
具备条件的地区,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纳税人端APP应用等方式,实现契税申报缴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
十三、税务机关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纳税资料,纳税人还需要提交吗?
《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需要纳税人提交。
十四、《公告》中纳税人身份证件具体内容指什么?
《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五、《公告》什么时候起施行?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和契税信息联系单同日启用,《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日废止。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契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23号公告。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与办事指引。
二、为什么契税申报的基本单位是不动产单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单元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且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为进一步提升契税纳税申报的规范性,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办理,并与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统一衔接,《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契税的基本单位为不动产单元。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或者增减共有人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也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申报契税。
【例1】自然人A整体购买某幢住宅楼。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幢住宅楼登记为2个不动产单元,则A应就2个不动产单元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三、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申报契税的,如何确定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契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为方便纳税人确定上述应税行为契税申报的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公告》明确,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例2】为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某省依法规定本地区住房买卖契税适用税率为3%。若纳税人A作为债权人承受某债务人抵偿债务的一套住房,A应参照住房买卖的适用税率3%,以及抵债合同(协议)确定的成交价格申报契税。
四、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指什么?
23号公告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确定契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公告》按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税务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价格等三类情形,作出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是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是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应分别确定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不含税价格,再确定互换价格的差额。
三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方免征增值税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例3】某一般纳税人A公司销售其自建的房屋,含税价为328万元,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1月,A公司向纳税人B开具第1张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0万元、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2021年9月,A公司向纳税人开具第2张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8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则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00 200=300(万元)。
【例4】自然人A与自然人B互换房屋,A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5万元,B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则A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为0;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45-100=45(万元)。
【例5】自然人A将一套购买满2年的住房销售给自然人B,合同确定的交易含税价为210万元,A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0,不含税价格为210万元。则B申报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210万元。
五、《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报契税所需提交资料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公告》延续税法实施前做法,明确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将继续有效。67号公告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六、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契税减免税政策?
根据《公告》规定,契税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契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7号)等规定,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的优惠办理方式。
七、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填报项目有什么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
《公告》附件1公布了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以下简称《税源明细表》)的样式。与原表相比,《税源明细表》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在满足契税申报要求基础上,将《税源明细表》“用途”栏次选项由原来的“居住”“商业”“工业”等7项压缩为“居住”和“非居住”2项,“权属转移方式”的选项也进行了简化。
二是将原表中“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细分为“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和“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两个栏次。其中,“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仅供自然人购买住房申请享受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家庭第二套等优惠政策时填报,“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供企业和自然人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时填报。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源明细表》同时填报两类优惠,“一次填报、同时享受”。
【例6】自然人A的房屋被该县人民政府征收,获得货币补偿80万元,之后A重新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不含税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并符合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条件。如该省规定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则A申报契税时,应在“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契税减按1%征收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在“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授权地方出台的房屋被征收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并在“抵减金额”中填入“800000”元。则A申报契税的应纳税额=(1000000-800000)×1%=2000(元)。
三是增加“权属登记日期”栏次。《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税源明细表》相应增加了“权属登记日期”栏次,供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填报使用。如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的,无需填报该栏次。
八、《公告》实施会影响目前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相关表单的使用吗?
不会。目前,我们已经结合《契税法》实施需要,对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增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土地出让转让等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对使用模块需填报的有关申报表单进行了同步优化,《公告》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表单仍可继续使用。
九、契税信息联系单的应用场景是什么?
为更好落实契税“先税后证”的管理要求,方便完税后的纳税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入库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或契税信息联系单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契税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启用统一样式的契税信息联系单,作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传递纳税人办税信息的载体之一,可以更好满足部门协作的管理要求。对于契税足额入库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如无法通过契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传递信息的,可提供契税信息联系单。同时,如果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办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十、《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应提供资料有变化吗?
办税资料有所简化。纳税人依照《契税法》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资料,纳税人办理退税时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公告》明确,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十一、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法予以保密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十二、《公告》实施后,契税申报缴纳的主要方式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根据《契税法》有关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公告》明确,对实行“一窗受理”的地区,纳税人可以到当地政府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的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事项。
具备条件的地区,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纳税人端APP应用等方式,实现契税申报缴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
十三、税务机关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纳税资料,纳税人还需要提交吗?
《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需要纳税人提交。
十四、《公告》中纳税人身份证件具体内容指什么?
《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五、《公告》什么时候起施行?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和契税信息联系单同日启用,《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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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是一个新型的智能交通信号灯。主要用于城市单路口或者封闭园区等场景下的智慧通行。其主要针对城市交通中的人车协同效率提升,以及城市交通中“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的路口出行问题,通过人工智能、图像识别、智能控制等技术,为城市的边缘交通路口,打造一个充满科技和人文关怀的城市路口通行方式,是传统“按钮式”行人交通灯的科技升级。
领域:交通控制与管理技术
大幅提高油田采收率的超短半径水平井项目
超短半径双水平U型地热井技术,是通过超短半径水平井精准的随钻测量及轨迹控制能力,将相距数百米以上的两口或多口直井,在油层内精准对接,将原有的直井变为U型水平井,从一口井注入冷水,另一口井采出热水,只取热不取水,使地热能得到高效利用。 这项技术可使油田大量关停井所蕴含的地热资源得到高效利用,节约大量燃煤,节能减排,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领域:资源勘查开采技术
国内领先的高端精密半导体清洗设备
公司研发了晶圆清洗机、光刻胶清洗机、钢网清洗机、治具/剧刀清洗机、在线/离线PCBA清洗机、吸嘴清洗机、在线BGA/CSP芯片清洗机、在线毛刷清洗机、PCB清洁机、硅料硅棒清洗机等多款产品,是主要从事半导体、光伏及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高端智能制造高精密清洗设备技术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经过十几年拓展,公司产品涵盖了整个半导体电子行业,国内外市场和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拥有多项5G/新能源/半导体应用领域核心技术专利、高新技术企业\ 专精特新,公司职员65人,核心技术团队15人,其中博士/硕士2人,坚持以共享高效、精准、节能的科技产业技术经验,成就高附加价值的服务,以及创造客户利润为使命,引进先进且高质量的关键组件,导入工业4.0智能制造的技术观念,不断为追求高品质的工业智能制造设备而努力。
领域:机器人
新生态环保技术及新材料产业
公司是澳大利亚合资企业,是澳大利亚科学家及团队创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中国,韩国,日本均注册专利并获得专利证书,为全球唯一一项将软木改性为硬木的高科技项目。2010 年进入中国,分别在扬州和山东设立工厂。
利用世界上富足的种植园软木或竹子及其他循环再生材料,获得无限供给的完美的高品质硬木,重组竹或其他新科技材料。是致力于环保事业的墨尔本大学科学家及团队 25 年潜心研究成果。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项目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农林业第 53 项:木质复合材料、竹质工程材料生产及综合利用。
市场情况和市场前景规划 :产品生产流程没有废气废水的排放,完全达到环保要求。产品经过 SGS 全方位检测,不含甲醛及任何有色金属,有机挥发物和多环芳烃测试均为 A+ 级,即欧盟儿童玩具级。森林环保 FSC100%证书。防白蚁和真菌的最高级别,密度可控(500-1400kg/m3),物理性能极限提高,水份永久在 5%之下,极其稳定。与千年生长的热带雨林中最昂贵的天然硬木相比,更具有稳定性、耐用性和高硬度的实木材料。同时克服了木材的弱性,使之阻燃防水及紫外线,成为室外建材及家具的首选材料,免维护。适用于乐器,家具、户外建筑材料,地热地板、室内外门窗、游艇船舶,汽车内饰,家装材料,工艺品等等。性和高硬度的实木材料。同时克服了木材的弱性,使之阻燃防水及紫外线,成为室外建材及家具的首选材料,免维护。适用于乐器,家具、户外建筑材料,地热地板、室内外门窗、游艇船舶,汽车内饰,家装材料,工艺品等等。
领域:环保及环境友好型材料技术
电子内窥镜解决方案
公司电子内窥镜解决方案,针对临床痛点的解决方案,包括以下产品: 1、呼吸麻醉:可视喉镜系列产品,应对新冠疫情的可视化气道管理解决方案; 2、泌尿外科:硬质电子经皮肾镜;MPCNL术式,新型李逊镜肾结石清除解决方案; 3、肝胆外科:硬质电子胆道镜;PTCSL术式,新型电子硬镜(王平镜)肝内胆管结石及微创保胆解决方案。
领域:医学影像诊断技术
轻量化“数字孪生”3D引擎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公司在 “数字孪生”核心支撑技术—3D轻量化领域已耕耘多年,形成了极具门槛的核心技术积累。截止目前,已为国内超过400家客户,涵盖制造业、工程建筑行业、高等院校,提供了3D轻量化产品及技术服务,应用于近500多个重大项目或系统平台建设。
主要产品与服务有:
(1) 3D/BIM/GIS轻量化融合引擎(WebGL/服务器端渲染);
(2) BIM/GIS施工管理平台;
(3) CAD图纸轻量化引擎(WebGL);
(4) 图模管理协同平台;
(5) 汇报演示系统;
(6) 图模查看工具;
(7) 3D可视化沙盘搭建系统;
(8) 搭建智慧工厂、化工、矿山、电力领域的3D设备模型交易平台。
领域:Web服务与集成软件
定向离子刻蚀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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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硅微通道板的主要性能。采用定向离子深度刻蚀技术在2和4硅片上刻蚀了四组不同直径的硅微通道板微孔阵列,分别采用PECVD技术和液体化学沉积两种方法制作了硅微通道板的连续打拿极,从而探索了研制新一代硅微通道板的途径。
关键词:刻蚀技术,微通道板,不同直径,微孔阵列
圆柱薄壳技术专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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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空泡运动体的动力屈曲失稳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和危险性,因而必须研究清楚运动体的失稳区域边界及失稳振幅.将超空泡运动体模拟成受轴向周期载荷作用的细长圆柱薄壳,给出非线性几何方程、物理方程和平衡方程,建立细长圆柱薄壳带有非线性项的动力屈曲微分方程组;
关键词:细长,超空泡,薄壳
观测系统参数技术发展前景?
观测系统参数技术发展前景?
观测系统参数是指用于描述观测系统性能和功能的各种技术指标。这些参数可以根据不同的观测领域和使用的设备而有所不同。在观测领域,常见的参数包括分辨率和信噪比。分辨率指的是观测系统能够分辨出的最小角度或距离,特别是在天文学中,它常用于衡量望远镜或射电望远镜的分辨率能力。信噪比则是信号与噪声的比值,用于衡量观测数据的质量。高信噪比意味着观测系统能有效地从噪声中分离出有用的信号。
关键词:观测系统,三维观测系统
Au薄膜的用途
Au薄膜的用途
Au薄膜,即金薄膜,作为一种具有良好导电性和化学稳定性的材料,在各个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Au薄膜的性能主要受制于其厚度和形貌。在介质衬底上,薄膜通常呈三维岛状生长模式,存在一个临界厚度,大约为10~15nm。当薄膜的厚度小于这个临界厚度时,薄膜的表面呈不连续岛状结构,电学性能不佳。然而,随着厚度的增加,金属岛相互连接形成连续的薄膜,这往往会伴随着显著增强的光吸收、反射及散射。因此,要获得理想的透明导电金属薄膜,关键在于减小金属薄膜的临界厚度。
关键词:Au,逾渗,原位测量,网状
工程计算技术专利买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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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算是工程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它涉及对工程项目的各项数据进行计算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材料用量、人工用量和机械用量等。根据不同的计算目的和要求,工程计算可以细分为预算计算、结算计算和决算计算等多种类型。这些计算不仅为项目决策和设计提供了基础,还是施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领域应用,国家安全,显著提升,计算能力
混凝土科学研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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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电池是电池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用于在特定情况下为电子设备供电。它通常被配置为两组,一组作为基本电池,供正常负荷时使用,而另一组则作为端电池,专用于在事故时调节直流母线电压。当基本电池使用过多,导致直流母线电压下降过多时,端电池会通过调节装置投入工作,以维持直流母线的电压水平。
关键词:科研机构,计量认证,国家科技,混凝土技术
养分胁迫技术发展前景?
养分胁迫技术发展前景?
以杂交早稻威优916为试验材料,采用水培方式栽培,生育后期设置养分胁迫和全营养液两种处理,从蛋白质组学角度研究后期持续的养分胁迫对水稻籽粒灌浆的影响,以期为水稻高产栽培提供科学依据。籽粒蛋白质经双向电泳分离后共获得了37个发生差异表达的蛋白质,经串联质谱分析(ESI-Q MS/MS),27个蛋白质功能得到鉴定,包括4个参与光合作用的蛋白质、13个与籽粒充实发育相关的蛋白质、9个逆境相关的蛋白质及1个呼吸代谢相关的蛋白质。
关键词:杂交早稻,灌浆,水稻籽粒,水稻高产
端电池科研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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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电池是电池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用于在特定情况下为电子设备供电。它通常被配置为两组,一组作为基本电池,供正常负荷时使用,而另一组则作为端电池,专用于在事故时调节直流母线电压。当基本电池使用过多,导致直流母线电压下降过多时,端电池会通过调节装置投入工作,以维持直流母线的电压水平。
关键词:电子器件,新型电力,开关型取代,新型电力电子器件
聚丙烯系列疏水微孔膜
采用热致相分离(TIPS)方法通过制备聚丙烯系列疏水微孔膜材料,包括纯聚丙烯疏水微孔膜、聚丙烯/二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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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或微藻等生物质热解制油:污泥或微藻热化学转化过程的产油主要机理是脂肪族化合物的分解和蛋白质肽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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