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宁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7 关键字:南宁邕宁区政策

申报时间:2018-06-01~2023-05-31

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邕宁区

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产学研合作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其他本办法适用于在邕宁区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有良好财税和社会诚信的旅游企业(包括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及旅游商品等各类旅游企业)及在邕宁区旅游产业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

补助说明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用地政策。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按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对使用荒山、荒地的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则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实行适度灵活用地政策,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第六条 税收政策。在邕宁城区内投资兴办旅游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一)旅游业(非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如符合以上规定,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投融资政策。
(一)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的基础上,支持和鼓励旅游景区(点)实行“三权分离”的产权制度,允许以特许经营、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鼓励各种投资参与旅游景区建设和经营。
(二)对于按5A级景区、4A级景区和五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等级别标准新开工建设的重点旅游项目、贷款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补贴贷款利息,贴息标准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15%计算。单个旅游项目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三)对单体(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基础设施、非经营性服务设施(如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道路设施等)等5年内不改变用途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总额5%以内的奖励,以60万元为上限。
(四)对投资康体养生、休闲农庄、乡村酒店、智慧景区等新业态旅游项目,年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奖励,以50万元为上限。
(五)乡镇办及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区域性游客集散中心的项目,经营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集停车、住宿、餐饮、旅游购物、游客咨询、休闲娱乐等多种旅游服务功能于一体,项目建成投用后,给予总投资额8%的奖励,以50万元为上限。
第八条 产业融合政策。加大资金整合支持力度,整合旅游与农业、工业、文化、城乡等相关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旅游商品,提高旅游购物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加大旅游宣传推广力度,邕宁区将旅游宣传作为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加大旅游宣传投入力度,在主要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和重要的公共场所设立旅游公益形象广告,在交通主干线设立主要旅游景点景区指示标志,并纳入城区相关建设规划。
第九条 旅游富民政策。
(一)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1.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乡村旅游项目,经认定后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城区相关部门主动、快捷、优质地为乡村旅游区和农家乐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有关证照费用从优,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强化从业人员培训,鼓励乡村旅游经营业主组团经营。
2.鼓励贫困村屯借助优美的自然资源,组建农家乐合作社,大力发展农家乐旅游,打造集垂钓、休闲、游乐、观光等为一体的农家休闲示范村。入股农家乐合作社并参与经营的贫困户,每户直接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资产性入股的方式一次性帮助贫困户入股5000元(须有入股协议书、合作社完成土地平整和投入建设一定的基础设施)。自办或合伙开办农家乐的贫困户每户也可获得5000元的扶贫产业补贴,但所经营的农家乐必须依法开办,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有收入证明方可奖补。
3.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帮助实现就业。对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扶贫龙头企业可优先享受信贷贴息和产业政策扶持。相关部门在用地、用电、用水、税收等方面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对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农民合作社,除贫困户获得扶持补贴资金外,非贫困户成员(自愿签约参加合作社集中经营三年以上)也可获得每户1000元补贴(补贴资金必须用于合作社生产经营),属合作社带头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个合作社带头人不超过3人,非贫困户扶持资金由城区财政统筹安排非扶贫专项资金解决;该合作社贫困户成员必须占合作社成员2/3以上,且合作社社员达30户以上;合作社社员较多的,贫困户成员占合作社成员1/2以上。
由贫困户带头组建的合作社,牵头贫困户的扶持资金最高可达9000元。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十条 旅游景区(点)等级提升。
(一)A级景区:被评为国家5A、4A、3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二)旅游度假区:被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
(三)生态旅游示范区:被评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四)知名特色景区:被评为有全国知名度的特色景区、全区知名度的特色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五)以上旅游经营企业同时获得多种称号的,按最高标准奖励。奖后升格的企业,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 乡村旅游和工业旅游提升。
(一)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被评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广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乡村旅游区:获评广西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农家乐:获评广西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汽车旅游营地: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六)以上旅游经营点同时获得多种称号,按最高标准奖励。奖后升格的旅游经营点,补足差额。
(具体详见附件)

政策依据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

文章转载自:政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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