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22 关键字:南宁武鸣县政策

申报时间:2018-06-21~2020-12-31

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武鸣县

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产学研合作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其他设立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辖区内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从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列支。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相关政策执行。已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孵化器或平台不纳入扶持、资助或奖励范围;与其他县(区)、开发区合作建设的孵化器或平台不纳入扶持、资助或奖励范围。

补助说明

第一条  设立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辖区内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从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列支。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相关政策执行。已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孵化器或平台不纳入扶持、资助或奖励范围;与其他县(区)、开发区合作建设的孵化器或平台不纳入扶持、资助或奖励范围。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在城区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由城区科技管理部门聘请专业人员对辖区内新建孵化器给予申报、业务和培训上的指导和服务。
(一)2018年1月1日起,孵化器场地属自有产权的,且被认定为南宁市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资金扶持,之后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之后又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直接被认定自治区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资金扶持;直接被认定国家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30万元资金扶持。
(二)2018年1月1日起,孵化器场地属租赁性质、被认定为南宁市级及市级以上孵化器的,城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50%比例给予资金资助,自认定年度起连续资助两年,两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两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对于产业聚集度高,引领和示范效果显著,经济贡献大的孵化器,城区政府将根据一事一议原则,通过城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给予扶持经费的额度。
第三条  鼓励发展专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中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经城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对平台建设的设备投入按照不高于20%比例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为200万元。
第四条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由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企业资质、研究方向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准许进入城区孵化器。入孵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武鸣区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三)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四)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不超过300万元;
(六)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应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七)企业入驻孵化器时,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行业的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
(八)企业管理团队应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企业在孵化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还不能毕业者,责令退出孵化器。入孵协议由孵化器与入孵企业签订。
第五条  2018年1月1日起,入孵企业办公或研发场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第一年场地租金由城区财政全额给予扶持,第二、三年分别按场地租金的40%、20%由城区财政给予扶持。入孵企业办公或研发场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照100平方米给予扶持。
第六条  入孵企业在孵的三年内,按照完成工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由城区财政对孵化器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比例由城区统计局、经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商定。2018年1月1日起,入孵企业在孵期间发展为限上(规上)企业的,由城区财政按照每个5万元给予孵化器奖励,每年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孵化器中的孵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8年1月1日起,孵化器中在孵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证的,按照每个5万元给予孵化器奖励,每年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设立孵化器种子资金,孵化器自筹种子资金100万元,政府给予200万元种子资金,专项用于为小微型科技入孵企业提供金融担保服务,该资金池接受政府监督使用,专款专用。

政策依据


文章转载自:政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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