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火炬高新区众创空间扶持资金
发布时间:2021-01-26
申报时间:2018-04-27~2018-10-30
所在地:福建厦门厦门火炬高新区
申报条件
其他相关条件 | 运营管理机构应为工商注册、财税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内的法人或社会组织,或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以上运营机构所运营的众创空间应获市级(含)以上认定。 |
补助说明
《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众创空间举办各种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等创业活动进行补助。对运营机构举办创业创新大赛的,若申请市级奖励,且奖励金额突破上限50万元,则按《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计算超出50万元的金额由高新区补齐(市、区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举办创业路演、创业论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等创业活动的,按《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向高新区申请补助。
对于2016年各类创业活动的补助,按照原《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申请补助。
(三)场地装修改造补助:对开展装修改造的众创空间,按照《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认定给予补助。申请老厂房、旧仓库改造补助的,应先提交材料至火炬管委会进行老旧厂房认定,认定标准:火炬高新区内工业制造业企业用作生产制造场所十年以上的旧厂房、旧仓库等存量房,且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改造成众创空间。经认定后,给予该运营机构老厂房、旧仓库改造补助。
(四)专业技术平台补助:对于已经按照《实施意见》在市科技局申领设备购置补贴的,提供历年申领市局补贴提交材料复印件一份,历年市局给予补贴收据复印件一份,经火炬管委会审核剔除重复申报部分,对不重复的部分按照《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认定给予补助。(《实施意见》中按照投入的50%最高给予设备补贴每年30万元。)
对于专业设备(含便携式设备)的认定,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应建立设备使用台账,作为认定专业设备(含便携式设备)的材料之一。
(五)场租补助:运营机构承租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依据《实施意见》第一条的要求申报。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每年依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20元、15元的标准给予场租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实际场租。已经按照《实施意见》享受众创空间场租补助的,继续按照《实施意见》第一条的要求申报。运营机构自有场地运营众创空间的,依据《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要求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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